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鄧元吉 被告 朱世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53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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