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祭祀公業許綢法定代理人 許俊寬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葉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蔡祀公業許綢」記載,應更正為「祭祀公業許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