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金鳳
施文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林鳳嬌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萬5,94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共30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00元=162萬5,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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