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華
鄭柏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玉華明知其僅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不得越級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竟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上午6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桃園市○○區○○路3段與龍泉街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鄭柏澤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該路段限速30公里),不得超速,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貿然以時速超過50公里以上之速度行駛,因事出突然二車均閃避不及發生碰撞,黃玉華、鄭柏澤人車倒地,鄭柏澤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大腿挫傷、右側下肢多處挫傷、右側手肘挫傷等傷害;黃玉華則受有左手肘及左膝擦傷等傷害(黃玉華所受傷害、無照駕車;鄭柏澤超速行駛,均經公訴人當庭更正,附此敘明)。黃玉華、鄭柏澤於肇事後,均已親自報明肇事人姓名、地點,請警方前來處理而自首接受裁判等語。因認被告黃玉華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應依上開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鄭柏澤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玉華、鄭柏澤所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玉華、鄭柏澤達成和解,告訴人鄭柏澤、黃玉華於108年7月10日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第59至60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鄧瑋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