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755號抗告人即原告 盧志卿 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12月27日103年度審訴字第2755號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