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債權人蔡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中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中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