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正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73號、107年度執字第5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正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魏正育因公共危險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等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2等二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6年2月14日│105年11月9日│10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30號│偵字第234號│第583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624│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96│106年度交訴字第453號││事實審││號│2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日│106年7月11日│107年2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624│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96│106年度交訴字第453號││判決││號│2號│││├────┼──────────┼──────────┼──────────┤││判決│106年4月5日│106年7月31日│107年3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臺中地│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檢106年度執更字第4427號(已執畢)。│第5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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