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 沈月娥 代理人 鍾健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
110年6月7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10年5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6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方云◎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⒈│第一伸銅科│89-ND-000000-0│股票│1│1,000│││技股份有限│││││││公司│││││├──┼─────┼────────┼───┼──┼───┤│⒉│第一伸銅科│89-NX-000000-0│股票│1│138│││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