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賴忠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5,849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忠正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20日止以年息0.98%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11.6%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6月2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265,84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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