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 葉財龍 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高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經查在臺南市○區○○街○巷○○號19樓之5,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