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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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 姚泓宇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姚泓宇准予復權。
理由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
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0年2月17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
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筱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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