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35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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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35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5日下午5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單明細查詢、
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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