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東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東榮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東榮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修正後規定:「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本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刑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合先指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再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考)。
四、查本件受刑人高東榮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已於民國102年
1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罪│違背安全駕駛罪│││││├────────┼──────────┼──────────┤││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0│高雄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17778號│24554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交簡字第2868號│101年交簡字第48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3日│101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交簡字第2868號│101年交簡字第4806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28日│102年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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