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3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昭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昭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昭慶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且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3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太子酒店」包廂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尤爽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驗前純質淨重共計50.756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因民眾檢舉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外常有毒品惡臭,員警遂於104年4月8日16時許至上址外勘查,發現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外散發愷他命氣味,適吳昭慶開啟大門,經徵得吳昭慶同意後,搜索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居所,吳昭慶自其右邊口袋取出愷他命1包(毛重1公克),復於其房間桌上之書本造型盒搜得愷他命3包(毛重87公克),始悉上情。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吳昭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 洪緯翔 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6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9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及查獲暨扣案毒品照片9張。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純質淨重高達50.756公克),固屬不該;惟念被告所持有毒品原係為供己施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尚未直接危及他人,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體4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重量分別如附表所示),有前揭檢驗鑑定書可佐,乃屬違禁物至明;而用以盛裝上開愷他命所用之包裝塑膠袋,係用以包裹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用,防其裸露、潮濕並便於攜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愷他命殘留,則上開包裝袋客觀上既與愷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愷他命,依前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愷他命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另扣案造型鐵盒與持有之犯罪無涉,不另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0.843公克│0.564公克│0.814公克│││(含包裝袋壹只)│││││├──┼────────┼──┼─────┼───────┼─────┤│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3.777公克│2.080公克│3.747公克│││(含包裝袋壹只)│││││├──┼────────┼──┼─────┼───────┼─────┤│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31.917公克│18.662公克│31.880公克│││(含包裝袋壹只)│││││├──┼────────┼──┼─────┼───────┼─────┤│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9.314公克│29.450公克│49.285公克│││(含包裝袋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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