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紀明儀 被告 滕和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