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茹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