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遠斌 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
400元(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93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00元=1,3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本裁定中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