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87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玉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