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52號聲請人葉○○住○○市○區○○路0○000巷0號9樓之法定代理人張○○法定代理人葉○○聲請人劉○○法定代理人張○○法定代理人劉○○前列葉○○、劉○○共同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檢具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張○○生前積欠債權人之債務證明文件陳報本院,並計算釋明被繼承人張○○之債務大於或約略等於資產。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林雅菁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