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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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告媳婦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5,780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