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調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調字第44號原告 蔡宗恆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按原告應有部分計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6,800元【計算式:306×1,700×2/3=346,800,元以下四捨五入】,有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