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八號
附民原告甲○○○住台送達代收人 林廷隆 律師附民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十六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之事實及理由均詳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楊迺伶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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