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9年度毒偵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煒翔經新泰綜合醫院診斷罹患頸椎神經根損傷之後遺症、雙側髖部壓迫性潰瘍等疾病,有八里佳醫護理之家民國112年7月25日八里佳護字第11207014號函附新泰綜合醫院112年7月13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至345頁),八里佳醫護理之家並函覆本院略以:被告自112年6月6日入住,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輕度,目前身體狀況有導尿管留置,在機構活動需使用輪椅移動,出院時間無法預計,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等語,有該護理之家前揭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43頁),是以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其有導尿管留置,且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又需使用輪椅移動,並罹患頸椎神經根損傷之後遺症、雙側髖部壓迫性潰瘍等疾病,足認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即有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揭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