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公有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戴文瑋 被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公有土地事件,查原告請求申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54,400元(計算式:506㎡×42,400元/㎡=21,45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84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4,000元,應再補繳196,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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