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661號原告 蘇麗娟 被告統盟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培煌 法定代理人 楊采勳 法定代理人 楊采紋 法定代理人 楊培熙 法定代理人 黃尚斌 法定代理人 楊明義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之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35建號建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應專屬於上開土地、建物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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