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吳金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一○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吳金鳳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7年8月13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9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被告已於107年8月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本院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梁凱富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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