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李富嵐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賴建宏 律師 梁婷宣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