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7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劉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EspenBratset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862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