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9巷1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催告相對人就本院96年度存字第345號提存物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