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臨時管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