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7樓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犯詐欺案件,在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