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農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四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是否為執票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中票據喪失經過欄位記載:廠商遺失111年11月1日在萬大市場~則聲請人是否為執票人即容有疑義),聲請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