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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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周純媛
林品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被告 王玉珩
王孟孝 林秋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15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15號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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