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建上更(二)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70號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即台灣省立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被上訴人九聯營造有限公司
五樓之一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藍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4月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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