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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