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20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經台東地方法院本票裁定之民事裁定影本及其撤回聲請狀影本各一件(有蓋收發章或有其他得證明該聲請狀已由台東地方法院收受之證明文件影本者 尤佳 )。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