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