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原告即被告甲○○
原告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16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510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
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林武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甲○○原告即被告乙○○調解委員林武彥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民事部分,互不請求。
二、兩造刑事傷害告訴,同意互不追究。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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