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拆除槍管中阻鐵改造而成之8MM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8MM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拆除槍管中部分阻鐵改造而成之90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口徑9mm子彈陸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縣○○鄉○○街○○○號五樓被告甲○○與另案被告 陳佳玲 (另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共同使用之房間,起獲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拆除槍管中阻鐵改造而成之8MM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8MM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拆除槍管中部分阻鐵改造而成之90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各一枝,及制式口徑9mm子彈陸顆。茲因被告甲○○被訴持有上開槍、彈部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判決無罪確定,上述扣案之手槍、子彈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8MM手槍二枝、改造90手槍手槍一枝及制式90子彈六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㈠扣案之改造8MM手槍二枝,均係仿WALTHER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改造而成,其中一枝係拆除槍管中阻鐵改造而成(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另一枝係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均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均具殺傷力。㈡扣案之改造90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塑膠玩具手槍拆除槍管中部分阻鐵改造而成,槍管為塑膠材質,機械性能良好,槍管中仍具部分阻鐵,惟仍可供直徑小於3MM之彈頭通過,該槍枝以擊發底火(藥)引爆子彈內火藥為發射動力,倘裝填子彈適當,其最具威力之發射動能,均可達焦耳/平方公分以上,足以穿透人體皮肉層,而可認具有殺傷力。㈢扣案送鑑之制式90子彈六顆,認均係制式口徑9mm子彈,皆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三六八一八號鑑驗通知書及槍枝殺傷力鑑驗說明在卷可稽。可知扣案之上開手槍三枝及子彈六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均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本件扣案之手槍三枝及子彈六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