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月娥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2年10月起迄今,除每月領有殘障年金新臺幣(下同)4700元、日本年金約6700元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將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每月領有殘障年金、日本年金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上開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0月8日起至104年10月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七、聲請人之子 陳永明 是否每月均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如是,請說明聲請人每月領有扶養費金額為何?如係匯款或存入聲請人帳戶,請一併提出轉帳或匯款交易明細。又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說明聲請人每月領有扶養費金額共計為何?如係匯款或存入聲請人帳戶,請一併提出轉帳或匯款交易明細。
八、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5175元、水費377元、電費1083元、瓦斯費390元等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交通費、健保費等,請一併提出所列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