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玉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玉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玉霞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5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朱玉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0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案,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1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8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4年9月2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