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游介瑋
被 告 郭昆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9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駕車過失碰撞原告車輛導致車損及體傷,惟
對於被告究竟如何過失並未有充足舉證,依調取警方紀錄看
來,亦應認為是原告未禮讓直行車所導致,被告應無過失。
二、根據以上說明,原告起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