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李俊植與告訴人 陳靜儀 係前男女朋友關係,雙方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告訴人陳靜儀位於新北市○○區○○路○○號7樓住處,因細故發生口角,被告李俊植竟心生不滿,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陳靜儀,致告訴人陳靜儀因而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因認被告李俊植涉犯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靜儀告訴被告李俊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63頁正反面、第64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附表:
┌──────┬─────────┬─────────┐│行為時間│告訴人所受傷害│診斷證明│├──────┼─────────┼─────────┤│102年7月間某│左肩挫傷│長榮中醫診所102年││日││12月21日診斷證明書│├──────┼─────────┼─────────┤│102年7月20日│兩側前臂及右大腿挫│全民醫院102年7月││至26日間某日│傷併瘀青、左前臂擦│26日診斷證明書││(起訴書誤載│傷│││為7月20日至││││29日間某日)│││├──────┼─────────┼─────────┤│102年9月底某│右手臂、右手前臂及│全民醫院102年10月││日│左膝左足背瘀青│1日診斷證明書│├──────┼─────────┼─────────┤│102年10月29│頸部、手及腳挫傷│長榮中醫診所103年││日23時許││1月2日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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