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 沈南山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要旨亦可參照。是於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案件確定前,法院認有必要,固得依職權或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以保障再審原告,惟為免執行程序長期遭受延宕,影響強制執行聲請人之利益,再審之訴一旦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為停止執行以兼顧兩造當事人的權益。
二、查,聲請人固以其就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已向本院提起再審(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308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所提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31日裁定駁回,且屬不得抗告而確定,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誤,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博欽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