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原告SONGCHANYANG(韓國籍,中文姓名: 宋讚養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被告 李湘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72號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蔡鎮宇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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