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陳瑞安 被告 林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1年4月20日。詎被告屆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0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
5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法定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萬9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