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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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980號抗告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抗告人林士民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抗告人羅宗浩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98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