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錦昌選任辯護人劉烱意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羅蒼茫 輔佐人 羅智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論罪科刑欄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應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內關於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顯係「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