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再賢 律師
己○○被告戊○○
丙○○乙○○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24日16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雙方補正事項見附件內容)。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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