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繼業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
朱家穎律師被告 陳佳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152號、第1153號、第4477號、第7230號、第7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均沒收;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乙○○因積欠甲○○債務,無力償還,而於民國108年1月13日凌晨1時許,與甲○○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屯14-10號附近路旁見面,乙○○、甲○○均知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基胺丁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乃第三級毒品, 硝西泮 為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意圖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乙○○先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咖啡包200包(含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交給甲○○,並約定由甲○○將該200包毒咖啡包帶回,伺機賣出後,雙方再進行結算。嗣於同年月15日下午4時10分許,員警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因而循線查獲(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二、乙○○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 、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乙○○為供自己施用,於108年4月間之某日,一次購入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29包毒品咖啡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12 包愷 他命,而持有之。嗣於108年4月25日,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因而查獲(詳如附表編號3、4所示)。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自白不諱,互核相符,且有卷內之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照片、數位採證勘查報告、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鑑定(驗)書、被告甲○○車內行車紀錄器之錄音譯文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月21日刑偵六(3)字第1080079858號函所檢附之員警職務報告可以佐證,足見被告乙○○、甲○○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乙○○部分:
⒈核被告乙○○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⒉被告乙○○、甲○○就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⒊又被告乙○○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⒋另被告乙○○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事實欄所
示之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⒌爰審酌被告乙○○明知毒品對於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家庭生
活,將造成嚴重、不利的影響,竟為了要清償債務,而將20
0包毒咖啡包交給同案被告甲○○,再由同案被告甲○○伺機出售,此些毒品數量甚多,一旦擴散,後果不堪設想,尤其此類新興毒品,在青少年間傳播的速度甚快,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尤其被告乙○○前於106年間,曾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其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因逃匿而遭通緝,被告乙○○於通緝時再犯本案之罪,足見被告乙○○不知悔悟,此一法敵對意識的高度展現,構成本案行為主觀不法的重要內涵,自應充分考量,而被告乙○○表示其所持有之純質淨重超過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目的是為了要供自己吸食之用,本院考量被告乙○○持有的毒品數量、純質淨重非多,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其又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的時間不長,依據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看來,被告乙○○名下並無財產及所得收入(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7頁,財產年度為105~107年),但非中低收入戶(見本院卷第89頁之雲林縣政府108年8月26日府社救二字第1082635693號函),另又斟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職肄業,目前未婚、沒有小孩,入監前與我的女朋友,共同在外租屋居住,而我入監前的工作是雜工,一個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左右,因生活所需,所以有跟朋友借貸約20幾萬元,希望法院給我一次機會,我願意承認錯誤,接受處罰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與量刑意見,而被告乙○○之辯護人表示:被告乙○○因積欠同案被告甲○○6萬元,因遭追討甚急,才會把咖啡包交由同案被告甲○○去販售,而扣案之咖啡包,經檢驗後純度甚低,被告乙○○與一般毒販不相同,請求從輕量刑等詞之量刑意見,公訴人對於量刑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甲○○部分:
⒈核被告甲○○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5條第3項、第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
⒉被告甲○○就前述犯行,與同案被告乙○○,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⒊又被告甲○○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⒋再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全部犯行,其於偵查中,雖
然對於主觀是否具有營利之意圖,有所爭辯,但其對於客觀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於警詢時,自白稱:被告乙○○拿毒咖啡包給我時,有跟我說,如果賣不出去,過年後會把錢還給我,他再將毒咖啡包拿回去等語明確(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7730號卷第99頁),可見被告甲○○只是對於「販賣」的不法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有所辯解,應認被告甲○○於偵查中亦自白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⒌另被告甲○○於偵查中主動供出共犯即同案被告乙○○,且
配合員警,因而循線查獲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8年8月21日刑偵六(3)字第1080079858號函所檢附之職務報告書在卷(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83頁)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案並未因被告甲○○之供述,查獲上游大型之販毒集團,或遏止毒品繼續擴散,自無免除其刑之必要),並依法遞減之。
⒍爰審酌被告甲○○於本案行為當時,已經37歲,當有相當之
社會生活經歷,應知毒品成癮後戒斷不易,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之身心健康之危害甚大,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交易,竟為了要滿足債權,同意同案被告乙○○之提議,收受200包毒咖啡包伺機待售,被告甲○○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此類新興毒品,容易在青少年之間擴散,本案犯罪情節嚴重,但本院考量被告甲○○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持有時間不久,其於偵查中積極配合指證同案被告乙○○,從卷內行車紀錄器錄音譯文看來,被告甲○○是出於被動的角色,並非主動提議要求同案被告乙○○提供毒品與之共同販賣,參與之情節較輕,從被告甲○○之財產所得明細表看來,被告甲○○經營創新電腦資訊社,為主要收入來源,名下並有車輛及不動產(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9頁,此為105年度至第107年度的資料),亦非中低收入戶(見本院卷第71頁之彰化縣政府108年8月20日府社工助字第1080286975號函),而被告甲○○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另斟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我的學歷是高職畢業,目前自己開業,從事電腦維修,月收入約5萬元,而我未婚、沒有小孩,現在跟媽媽同住,每月要負擔生活費,還有汽車貸款要還,我本來就沒有想要販毒,但我知道錯了,願意接受任何處罰,希望給予自新的機會,一旦我入監服刑,電腦店的生意將大受影響,我不會再犯了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與量刑意見,被告甲○○之辯護人陳稱: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又坦承犯行,且供出共犯被告乙○○,被告甲○○算是非常倒楣,因為同案被告乙○○積欠他款項,又遲遲未還,被告甲○○才會收下毒咖啡包,被告甲○○本身開設電腦公司,有正當的工作,又要扶養母親,經濟壓力比較大,因一時思慮未周而犯本案之罪,請予以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之量刑意見,公訴人對於量刑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關於緩刑:㈠本件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公訴人於起訴書亦請求本院給予緩刑之宣告,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㈡為使被告甲○○知所警惕、避免再犯,乃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按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四、關於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編號4所示之愷
他命,均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上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
㈡附表編號2所示之咖啡包,亦檢出微量之第二級毒品,但公
訴人並未起訴被告乙○○、甲○○另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本院亦未認定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示),但立法者將毒品予以沒收之立法目的,無非在於禁止流通,避免社會大眾有非法接觸、施用的機會,此一沒收條款,並不涉及行為人罪責、可歸責性,而立法者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針對第二級毒品設有特別沒收之規定,基於上開說明,本院自優先適用此一條款,以符合立法意旨,據此,附表編號2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之毒咖啡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該毒品之包裝袋,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閔義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件關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為強制辯護案件,基於被告訴訟權、辯護權之保障,更為實踐法院訴訟照料之義務,依據最高法院近來判決意旨,被告乙○○、甲○○上訴如未敘述上訴理由,其辯護人有義務為被告乙○○、甲○○撰寫具體之上訴理由,被告乙○○、甲○○亦得請求辯護人代其撰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持/所有人│備註│├──┼───┼─────────────┼─────┼─────────────┤│1│咖啡包│㈠驗前總淨重約1,874.92公克│乙○○│⒈鑑定結果,參見彰化地檢署│││198包│㈡經鑑驗檢出:│甲○○│108年度偵字第1153號卷第││││⒈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115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苯基二甲胺丁酮(微量)││警察局108年3月13日刑鑑││││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字第1080013021號鑑定書。││││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⒉員警於甲○○位於彰化縣00
0000000000000000○○○鎮○○路○○○號之住處執││││││行搜索,因而查扣。│├──┼───┼─────────────┼─────┼─────────────┤│2│咖啡包│㈠驗前總淨重18.4329公克│乙○○│⒈鑑定結果,參見彰化地檢署│││2包│㈡經鑑驗檢出:│甲○○│108年度偵字第1153號卷第││││⒈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117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苯基二甲胺丁酮(微量)││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號鑑驗書。││││苯基甲基胺丁酮(微量)││⒉員警於甲○○所駕駛、車牌││││⒊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號碼ASQ-1176號自用小客車││││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搜索,因而查扣。││││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⒊上開鑑定報告,雖然檢出第││││(亦檢出第二級毒品,詳見備││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註欄之說明)││基甲胺戊酮(微量),但公││││││訴人表示,此一毒品,與附││││││表編號1之鑑定報告不合,││││││基於罪疑唯輕,並未起訴此││││││一犯行,本院認為,此一第││││││二級毒品亦屬微量,無證據││││││證明被告乙○○、甲○○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此些咖││││││啡包內含第二級毒品,在此││││││一併指明。│├──┼───┼─────────────┼─────┼─────────────┤│3│咖啡包│㈠驗前總淨重280.96公克│乙○○│⒈鑑定結果,見彰化地檢署10│││29包│㈡經鑑驗檢出:││8年度偵字第7730號卷第53││││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至54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酮(純質淨重約11.23公克││警察局108年7月10日刑鑑││││)││字第1080045679號鑑定書。││││⒉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⒉員警於乙○○所駕駛、車牌││││││號碼AMD-5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執行搜索,因而查扣。│├──┼───┼─────────────┼─────┼─────────────┤│4│愷他命│經鑑驗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乙○○│⒈鑑定結果,見彰化地檢署10│││12包│命(純度99%,純質淨重11.1││8年度偵字第7730號卷第55││││861公克)││至58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⒉其中11包愷他命,為員警於││││││乙○○所駕駛、車牌號碼00││││││D-5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執行││││││搜索,因而查扣。││││││⒊其中1包愷他命,為員警於││││││乙○○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忠││││││孝路80巷6號之租屋處房間││││││內執行搜索,因而查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第4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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